[0019]兩個國度

上帝的兩個國度
在宗教改革的前夕,許多聲音已經開始要求對教會進行變革。各地的地方議會對教廷勢力的擴張表達不滿,人文主義者質疑某些教會律令的合法性,甚至有國家主義者直接反對羅馬教廷的野心。還有那些虔誠的信徒,看到神職人員在道德上的腐化,感到震驚。他們揭露這些腐敗,試圖喚醒信仰的純正。無論從哪一方面看,這些改革的呼聲都針對著教宗和高級神職人員,因為他們通過教會法庭和律令濫用權力,人們開始懷疑這些法規是否真能代表信仰的核心。
地方議會反抗過度的教會權力。在許多德國城市和王國,當地的政治領袖感受到羅馬教廷的強大壓力,尤其是當教會的法律開始干涉世俗權力的時候。教會不僅對信徒的靈性生活有控制權,還通過教會法庭來管控許多世俗事務,這使得地方政府感到不滿。例如,有些地區的貴族和統治者拒絕繳納高額的教會稅,認為這是對他們統治權的侵犯,甚至有些議會公開反對教會對法律的過度干涉。
人文主義者如伊拉斯謨等學者,也開始公開批評教會的一些做法。他們認為教會的某些律令並不符合聖經的教導,甚至阻礙了人們對真理的探索。他們呼籲回到基督的教導中,強調內在的敬虔和信仰生活,而非依靠外在的儀式和教會的規條。這些批評逐漸影響了學術界和教會內部,成為後來改革運動的重要思想資源。
政治權力之間的張力導致反對羅馬教廷的政治野心。許多歐洲君主認為教廷的權力已經超出了宗教範疇,干預了他們的國內政治。羅馬教廷通過任命主教、掌控土地和財富,試圖在政治上左右國家政策,這引發了各國君主的不滿。例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和教宗之間經常發生衝突,這些國家領袖希望擺脫教廷的控制,建立一個更具自主權的政府。
律法掌管屬世的國度
在路德之前,已經有許多人從各個角度對教會提出質疑,無論是從經濟、政治、還是靈性層面。路德的「從律法中得自由」的思想正好回應了這些問題,特別是他對於教會神學的批評,呼應了當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改革渴望。他將教會的權力比喻為「教會被擄到巴比倫」,指出教會律令已經背離了聖經的教導,成為壓迫人們良心的工具。
在那個時代,世俗的法律已經足夠讓人感受到壓力,每個人都必須服從,否則就要面對後果。然而,對於基督徒來說,生活的壓力不止於此。他們還要承受來自教會的雙重壓迫,既要服從政府的法律,又要遵守羅馬教會的教規。在這樣的情況下,路德的思想成為許多人心中的解脫之道。他告訴人們,在信仰的部分,自由來自於對神的信靠,而不是對教會律法的服從。
回顧律法的兩種用途之間的對立和張力,我們可以從路德的核心信念來理解。他強調人類理性的有限性,並且批評羅馬教會的律令過於依賴人的傳統和智慧,而不是神的話語。為了表達他對教會制度的抗議,路德甚至公開焚燒教宗的革除令、羅馬教會的律令集和經院神學的書籍,以此象徵他對教會權威的拒絕。
儘管如此,路德並不是反對律法的存在。雖然他認為基督徒不應依賴世俗的刀劍與律法來維持信仰,卻也承認基督徒生活在神對俗世的治理之下,仍然受到律法的約束。在這個世界上,基督徒依然需要遵守神所設立的秩序,哪怕這個秩序在形式上是由世俗法律來維護的。
路德在詮釋羅馬書十三章時,認為一切政權皆由神所設立或授權,因此無論是基督徒還是非信徒,都有義務遵守世俗的法律。他主張,俗世的權柄是神的工具,為了維護秩序並抑制罪惡,這些權力的存在本身就是神在世界中的作為。然而,這裡出現了一個理性問題:既然基督徒屬於屬靈的國度,並且因信仰得以免於律法的定罪,為什麼路德仍然強調基督徒必須服從世俗的法律呢?
路德在他的著作《論俗世的權力》中給予了清楚的回答。他指出,基督徒服從律法並非出於個人利益,而是為了他人的益處,特別是鄰舍的福祉。儘管基督徒在屬靈上已經得自由,不再因律法而受審判,但他們生活在這個世界中,必須遵守社會秩序,以確保他人免於混亂和不公。世俗的法律是維護公共利益、保護社會中弱勢群體的重要工具,而基督徒應以愛鄰舍的心態來尊重和服從這些法律。
換句話說,基督徒服從世俗的權力並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屬靈身份,而是出於愛與責任。他們不僅是屬靈國度的子民,同時也生活在神所創造的這個物質世界中,肩負著維護公義和秩序的使命。因此,遵從世俗律法並不是與屬靈自由相矛盾的行為,反而是基督徒在愛鄰舍的精神下,承擔對社會的責任,體現神的旨意在這世界的實踐。
一個基督徒在世上活著和工作,既不是為自己,乃是為鄰舍。所以他整個生命
的精神,驅使他做一些對鄰舍有益和必需的事,這事本是他們不必作。因為刀
劍在維持治安、懲罰並預防罪惡上。對於世界是很有益處的,也是必需的,所
以基督徒很願意服從刀劍的統治、繳納稅款、尊敬長官,並盡他一切所能,服
事政府、幫助政府,以維持政府的榮譽與尊嚴。雖然他自己不需要這些東西,
也用不著做這些事,然而他這樣做,是為了別人的好處和利益,如保羅在以弗
所書五章所教訓的。(LW 45:94, 路德選集上,449 頁)
自然道德律
基督徒因愛鄰舍,願意自我約束,限制自己從信仰中得到的自由。耶穌在馬太福音7:12說:「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這句話不僅總結了舊約中神對人的要求,也與「黃金律」的道德標準一致。在馬可福音12章中,耶穌也談到:「第一…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說:『要愛鄰舍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可12:30-31)
這段教導強調了「愛人如己」的黃金律原則,並成為基督徒倫理的核心。而這種道德原則並非局限於基督教信仰,在其他宗教和哲學中,我們也可以找到類似的道德教導。這被稱為「自然律」,也就是一種基於人類天性和道德傾向,被各文化和社會普遍接受的不成文原則,用來規範人們在群體中的行為。
「自然律」這個概念在哲學和神學中有著深厚的根基。西方歷史上,幾乎所有著名的思想家都認為自然律來自於神的旨意,並相信人類可以通過理性和良心來理解這些普遍的道德規範。從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到中世紀的阿奎那(Aquinas)和波那文都拉(Bonaventura);再到宗教改革的路德和加爾文,甚至到近代哲學家如康德和黑格爾,他們都對自然律持有相同的看法。康德在其倫理學中,提出了「道德法則」(Categorical Imperative),這是一種理性的普遍律,要求人類按照他們希望成為普遍法則的方式行事,這與自然律有相通之處。這些不成文的自然律被認為具有普世性,不論時空或文化背景,都適用於所有人類社會。
因此,基督徒的倫理觀與這些哲學思想家所提出的自然律存在共鳴。耶穌的「黃金律」不僅成為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指南,也與更廣泛的人類道德原則相契合,表明了神的道德旨意在世間各個時代和文化中的普遍性。
因此,路德不僅強調基督徒透過信心與神建立屬靈關係,也認為基督徒在今生應以信心實踐愛與自然律。皮爾森(Thomas Pearson)認為,路德將自然律、愛的律與「黃金律」視為同一概念。阿爾托依茲(Paul Althaus)也持類似觀點,指出路德並未區分「神聖的、屬靈的自然律」與「世俗的自然律」。
信與愛的原則
基督徒服從愛或自然律是出於信心,而非法律的強制。路德將愛和自然律視為判斷是非的最高原則,這與律法主義或道德主義截然不同。他強調,基督徒的行為不是基於外在的強迫,而是源於內心對神與鄰舍的愛。這種愛成為一種超越世俗律法的動力,使基督徒在實際生活中追求公義和善行,不再受限於律法的約束,而是以自由的心靈服從神的旨意。
如果你們忽略了愛或自然律,那麼即便你通讀了所有的律法書或法家的教條,也無法得到神的喜悅。你越依賴這些外在的律法,它們越會使你偏離正道。真正妥當、公平的判斷,必須來自於「自由的內心」,就好像律法書根本不存在一樣,而不是依賴任何書籍的規範。這種自由的判斷是基於愛與理性所內在的自然律,而非外在的強制規條。(LW 45:128;路德選集上,478 頁)
因此,信徒在信與愛的前提之下,並非一昧服從政權。當政權中的行為違反了信徒的信與愛的原則,信徒不見得會服從。在使徒行傳5:29中,彼得和其他使徒面對猶太領袖的命令,要求他們停止宣講耶穌的福音時,果斷地回答:「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表明了信徒在面對政府或權威時,當他們的要求違背了神的旨意,信徒有責任遵從神而不是世俗權力。
歷史上有無數基督徒為了捍衛信仰而不服從不公的政權。以羅馬帝國時期為例,許多基督徒被視為對國家不忠而遭到逼迫。3世紀初,當時的羅馬帝國統治者嚴格禁止基督教信仰,並要求所有公民向羅馬諸神或皇帝進行敬拜。佩佩圖亞(Saint Perpetua),來自羅馬帝國北非地區的迦太基。當時她剛生了一個孩子,然而,因她成為基督徒,她被捕並投入監獄。與她一起被捕的,還有她的僕人菲利西塔和其他幾位基督徒同伴。他們都拒絕向羅馬的神明獻祭,並堅持只崇拜基督,因此被判處死刑。佩佩圖亞的父親,深知她可能面臨的殘酷結局,多次來到監獄,哀求她放棄基督教信仰,勸她為了家庭和剛出生的嬰兒改變主意。然而,佩佩圖亞堅持不肯背棄基督,並告訴她父親,神給予她的信仰比任何世俗的束縛都更為重要。
佩佩圖亞的女僕菲利西塔的故事也同樣感人。她是一位懷孕的奴隸,當時已經懷孕八個月。在羅馬法律下,孕婦不能被處死,直到她生下孩子。但菲利西塔在得知她的同伴即將被處死時,祈求神讓她早產,以便能與其他基督徒同時殉道。她的祈禱得到了應允,她提前生下了一個女兒,並交給了另一位基督徒撫養,從而能夠與佩佩圖亞一同面對即將到來的命運。他們最終被帶入迦太基的鬥獸場,與野獸作戰,並在觀眾的注視下殉道。佩佩圖亞和菲利西塔的殉道成為了早期基督徒勇敢面對迫害、無懼死亡的象徵。他們的殉道見證了信仰的堅定,並激勵了無數基督徒在面對逼迫時仍然保持信心。
即使到了現代,仍有信徒因堅守信仰而面對逼迫。例如,在20世紀的納粹德國,德國神學家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因抵制希特勒政權的暴政和大屠殺政策,並公開反對納粹,最終被處以絞刑。潘霍華的行動正是基於信仰的原則,拒絕屈服於不義的政權,並堅持基督徒的道德責任。
這些例子表明,信徒服從政權並非毫無前提,而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優先順從神的旨意,即使因此面臨逼迫和殉道。信徒的最終忠誠屬於神,這使得他們在面對不義的制度時,能夠以信與愛為依據,堅定不移。
參考書籍:
Bainton, Roland H.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New York: Abingdon-Cokesbury Press, 1950.
Baker, Robert C. Ed. Natural Law: A Lutheran Reappraisal. St. Louis, MO: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2011.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edition 2. S.v. "Secular Natural Law." Retrieved October 17 2018 from https://legal-dictionary.thefreedictionary.com/Secular+Natural+Law
Carl E. Braaten. “A Lutheran Affirmation of the Natural Law “in Natural Law: A Lutheran Reappraisal. Robert C. Baker ed. (St. Louis, MO: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2011).
Thomas D. Pearson, “Luther on Natural Law” Journal of Lutheran Ethics (vol. 7, issue 12, 2007).
阿爾托依茲,馬丁路德的倫理學,顧美芬譯 (新竹:信神,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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