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律法的二種用途

尚萬強與沙威

在《悲慘世界》中,尚萬強的故事鮮明地描繪了律法的重壓與良心的煎熬,這正好呼應了路德對律法和信仰的理解。尚萬強因為偷了一塊麵包來餵飢餓的家人,被無情的法律判刑多年。這段經歷讓他深刻體會到律法的無情與壓迫。雖然他已經服滿刑期,但社會和律法仍不肯饒恕他,標籤他為罪犯,剝奪了他融入社會的權利。

這重壓不僅來自於法律的約束,還體現在尚萬強的內心掙扎上。出獄後的他心靈疲憊,被拒絕、被鄙視,他面對的是一個不會忘記他過去罪行的社會。這種律法的壓迫使他一度墮入絕望,傷害收留他的主教米里哀與搶奪他的銀器。然而,在他被主教的仁愛與寬恕所感動後,他重新思考人生,開始懷著良心和信仰尋求改過自新。

然而,律法仍然不斷追逐著他,尤其是警察沙威(Javert)的存在,象徵著律法無法容忍罪犯逍遙法外。沙威堅信「律法高於一切」,認為任何人都無法逃脫律法的懲罰,他不在乎犯人內在的轉變。因此,尚萬強一方面努力做善事、幫助弱小,另一方面卻無法擺脫來自法律的迫害與良心的煎熬。

在這部作品中,尚萬強的良心經常受到兩個力量的拉扯:當他發現芳汀因為被解僱而墮入貧困,甚至最終病重時,他深感內疚,因為芳汀的解僱與他作為工廠主的責任有間接關係。他承諾在芳汀臨終前,會照顧她的女兒珂賽特。為此他隱瞞身份嘗試對過去罪行贖罪,另一邊是沙威代表的律法的無情追捕,提醒他是依然是個通輯犯。特別是在尚萬強決定揭露自己真正身份以拯救另一位無辜者尚馬秋時,他的內心飽受煎熬。他知道,如果他坦承真實身份,他等於承認自己是個假冒偽善的騙子,但他良心告訴他,為了正義和愛,他必須這樣做。

雨果擅長描寫光明與黑暗之間的衝突,深刻說明了路德所言的「律法的重壓」與信仰中的掙扎。尚萬強面對的不是單純的法律與懲罰問題,而是更深層次的靈魂煎熬。他必須決定是順從無情的律法,還是聽從內心的呼召與愛。他最終選擇了後者,而這過程中他仍逃不過律法的控訴與追緝,這與路德所提倡的藉由信仰和愛的自由有相似之處——人不能依靠完美遵守律法來拯救自己,而是透過信仰和良心,在神的恩典中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脫。

律法的第一用途

在路德神學中,「律法」的範疇和意義需進一步加以界定,尤其是針對「屬靈自由」與「現世自由」之間的區別進行更深入的探討。路德在其1523年的著作《論俗世的權力》中,強調神透過律法統治俗世世界。他認為:「為了維持和平,刀劍在這世上是最有用和必需的,用來懲罰罪惡、約束惡人。」這一觀點表達了律法在路德神學中所謂的「第一用途」,也稱為「民法用途」,其主要功能是維持人類社會的秩序。神以多種形式在世界上設立律法,例如社會規範、風俗習慣以及成文的法律,並通過世俗政權執行這些律法。

儘管路德沒有明確區分「俗世法律」和「神的律法」,他卻認為信心使人對俗世法律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對於有信心的人而言,俗世的法律不僅僅是人類社會的外在規範,更如同神的誡命一般。這種信心使得他們對待律法的態度更加嚴肅,因為他們視之為神對他們的命令。換句話說,信心使得外在的法律轉化為信徒內在的屬靈引導,而不僅僅是來自人類的外在要求。

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懲罰我!(詩篇6:1)

然而,律法的本質仍然包括其相對應的後果。當人違反律法時,懲罰隨之而來。某些基督徒將這些後果稱作「神的管教」,而非「刑罰」,以強調神對信徒的愛與培養。然而,從理性角度來看,管教與刑罰之間並無明顯的區別,正如大衛在病痛中哀求神時所言:「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懲罰我!」。這表明人類對神律法的違反將帶來後果,而無論是管教還是刑罰,都是律法固有的一部分。

律法的第二用途


對於刑罰的懼怕,往往促使人在遭受刑罰之前就尋求悔改。這種內在的轉變,在路德神學中被稱為律法的「第二種用途」。路德在其《加拉太書講義》中多次提及這種律法的「神學用途」,並且在不同著作中反復強調其重要性。他認為這是神的律法最首要的用途:神通過律法來控告和威脅罪人,促使罪人悔改並接受基督的福音和赦罪。

律法的這一作用如同福音的先行者,它照亮並揭示出神的憤怒、人的罪惡、死亡、神的咒詛,以及地獄的恐怖,而非顯示神的義、恩典或生命。路德認為,當律法正確運用時,它的主要功能在於揭示罪惡、彰顯神的憤怒,控告和威嚇人心,甚至使人陷入絕望。律法的作用在於使人徹底認識到自己的罪,使其明白自己無法依靠自身達到義,而必須依賴神的恩典與救贖。

這「第二種用途」的目的是讓人看清自己的無助與破碎,從而引向福音。路德認為,律法與福音密不可分,律法的威脅與控告雖然令人感到絕望,但正因如此,它將人引向基督,為福音的接納鋪路。正如路德所強調的,律法的功能在於「照亮黑暗」,並且準確揭示出人與神之間的疏離,讓罪人成為接受神救贖的準備階段。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馬書 7:9-10)

這樣說來,律法是與神的應許相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命的律法,義就真是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拉太書 3:21-22)

律法的「第二種用途」是透過揭露人的罪,使人感到內疚和恐懼,從而迫使人悔改。然而,律法並不能給人帶來生命,反而是毀滅和殺害生命。這正是路德所稱的律法的「奇異」之處。保羅在聖經中明確指出,律法本身無法賜予生命,反而只會帶來死亡。路德解釋說,律法的作用並不像教宗和人為的傳統教導的那樣,能夠幫助人在神面前稱義。相反,律法只是更清楚地揭露罪人的本質。自認為滿足了律法要求,反而會激起祂的怒氣;律法不能使人達到公義,反而暴露了人無法自我拯救的現實。相反,律法的真實功能是使人絕望,從而引導人依靠福音和基督的恩典,因為唯有基督能賜予人們真正的生命與救贖。

因為律法是惹動憤怒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羅馬書4:15)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加拉太書3:19)

雖然律法的權柄來自神,但魔鬼也能利用律法來進行工作。路德繼承了使徒保羅的觀念,認為律法能夠「惹動神的憤怒」路德認為,神藉著律法來運行救贖,使罪人最終得以領受永恆的福分。因此,律法成為人類無法擺脫的一種負擔,無論是基督徒還是非信徒都受到它的影響。律法揭示了人「在神面前」的真實狀況,尤其是在良心層面,它讓人看到自己的內心狀態。表面上,人可能看似順服神的要求,但律法使他們意識到,這種順服往往只是外在的形式,內心卻未真正達到神的聖潔標準。這就是律法在人的內在所引發的深層效果——讓人看見自己的不足與虛偽,並最終指向基督的救恩。

律法的矛盾

區分律法的兩種用途,單靠理性是難以理解的,因為它們的目的似乎彼此衝突。一方面,律法的第一用途是維持生命和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律法的第二用途則是揭露罪惡並摧毀人的生命,使人感到絕望。這種律法作用的內在對立性類似於「啟示的神」與「隱藏的神」之間的張力。純粹依靠理性無法完全認同這一真理,但透過福音的信心,人們可以理解並接受這種矛盾。

路德批評伊拉斯姆過於依賴理性來解釋經文,認為這導致他無法正確區分律法與福音。伊拉斯姆未能理解律法的兩種用途,尤其是在福音的光照下,律法的第二用途即揭露罪人和引向基督的救恩。這一失誤源於他試圖用理性來解釋屬靈的真理。

為了調和律法的這種對立性,改教運動後期的神學家提出了律法的「第三種用途」。這一用途強調律法不僅是威脅和定罪,還可以作為基督徒生活中的指導工具,提供教導、引導和鼓勵。因此,對基督徒來說,律法是否被視為威脅取決於他們對恩典與救贖的領受程度。

然而,關於路德是否支持這個由加爾文特別強調的「第三種用途」仍然存在爭議。考慮到路德神學中「隱藏的神」的不可理解性,罪人始終會在律法面前感到威脅,只有福音才能真正安慰他們受驚的良心。律法揭露罪,但福音帶來救贖,因此,唯有神的赦罪應許才能鼓勵人心。基於這原因,律法的第三用途在路德的區分律法與福音中找不到定位。

參考書籍

阿爾托依茲,馬丁路德的倫理學,顧美芬譯 (新竹:信神,2007 年)

馬丁路德。馬丁路德:加拉太書講義。皮利坎 英譯,顧美芬 中譯。新竹:信義神學院,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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