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7]基督徒的自由(1520)

自由的意識是現代文明的基石

宗教、哲學、文學、心理學、政治、經濟……無論你談到任何學科或領域,「自由」這個觀念幾乎無處不在。不同學科對自由的理解雖各有差異,但對現代人來說,自由普遍被視為一種正面的價值。如果問「你要不要自由?」大多數人毫不猶豫地回答:「我要。」

在宗教層面,自由常與靈魂得救或人與神的關係有關;在哲學中,自由被討論為個體意志、道德選擇以及人類存在的核心問題;文學和藝術則經常描繪人們為追求自由而抗爭的故事。在心理學中,自由與自我實現、心理健康密切相關;而在政治與經濟領域,自由往往與個人權利、民主、財富的分配等議題緊密相連。

現代社會對自由的追求反映了人們對於自主和自我控制的渴望,而這樣的渴望深植於我們的文化和價值觀中。自由是現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它意味著人們能夠自由選擇生活的方式、信仰的內容,甚至思想的方向。

如果從思想史的脈絡來看,今日「自由」觀念的發展,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馬丁·路德的影響。路德在宗教改革中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個人的靈魂自由。他主張每一個人都能直接與神建立關係,這突破了中世紀教會對信仰的壟斷,使得個體的宗教自由成為可能。這種對靈魂自由的強調,不僅改變了宗教界的格局,也深刻影響了後世對「自由」的哲學和政治討論。

路德的著作《基督徒的自由》便是他對自由思想的經典闡釋。在這本書中,他闡述了信仰的自由,即基督徒在信仰上是自由的,但在愛中又是負責任的僕人,這種辯證關係為後來的自由主義思想奠定了重要基礎。路德認為,人的自由不僅僅是從外在權威中解放出來,而是內在於信仰和對神的信靠中獲得的解脫。要得到自由,首先你得要相信自由是天賦人權。

這樣的思想,為後來歐洲啟蒙運動中的自由觀念提供了養分。從政治到哲學,路德對個體自由和良知的重視,無疑是推動現代自由主義價值觀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眾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轄。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眾人之僕,受任何人管轄。(路德文集一,489 頁)

路德在他的《基督徒的自由》當中的這句話。是描寫基督徒生活在福音所帶來的自由與律法的挾制下,這不是說生活在有限的自由和有限的轄制中,而是完全的自由和完全的轄制。

唯獨基督使人自由

路德直接引用聖經:「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 8:36) 唯有基督能夠使人得到自由,而這個自由是內心的自由,並非關於外在肉體的自由,在《基督徒的自由》中如此說明:

信心只能存在於一個人的內心...因為只有信心能使人稱義,很明顯的,內在要得自由、得救,完全無法藉著任何外在的行為或是工作,無論做得如何,對人的內在毫無關係。(路德文集一,491 頁) 

按照路德的觀點,人與神的關係中,人完全是被動的,對神而言,沒有自由意志可言。在《論意志的綑綁》中,路德與伊拉斯姆的辯論一開始就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並強調神在世界上擁有完全的主權。路德批評伊拉斯姆在討論意志問題時,竟避開了對神完全主權的探討。他認為伊拉斯姆的這一「不敬虔」的前提反映出其對聖經的高傲態度,甚至主張神不應設立一種人無法達成的律法,因為從人的角度看,這是不合理的。

伊拉斯姆認為一切聖經啟示都應經過理性的檢驗,這在路德看來是一種自以為是的態度。路德進一步強調,神賦予人責任,但並未賦予相應的能力,而是藉由這沉重的責任摧毀罪人依靠自我得救的幻想。人的意志與決定在得救的事上毫無功勞可言,甚至是抗拒。

這是基督和聖靈的義,我們領受而非作成,當父神藉著耶穌基督將這義授予我們,我們只能接受原本我們沒有的。這就好比土地本身不會產生雨水,也無法自己努力得到,人不能靠自己的努力、敬拜、地位與權勢,只能領受這屬天的禮物,這屬天的義是神賦予我們的而非我們的工作和功勞。 (加拉太書講義,24 頁)

從神完全掌權的角度來看,人的屬靈自由決定能力只是一種虛幻的想法。因此,路德不認為「自由」意味著人可以脫離神的律法自主而行;換句話說,人永遠無法脫離神的管轄。然而,神透過基督釋放了罪人,並賜給基督徒一種稱為「自由」的禮物,這是一種理性難以理解的屬靈自由。基於此,路德將基督徒的自由限制在屬靈層面,並不能將其應用於今生屬世的事務上。他是這麼說的:

基督釋放我們所帶來自由,不是脫離人間的奴役,也不是脫離暴政,而是脫離神永恆的憤怒。 這是我們自由的限度,不會增多,因為基督不是在政治上釋放我們,而是在良心上得到自由與喜樂,不再害怕將要來的憤怒 (3:7)。這是最純粹的自由,不可計量的。 (加拉太書講義,492 頁)

對基督徒來說,這種自由意味著脫離了魔鬼、死亡和律法的權勢。在這三種釋放中,路德特別跟隨使徒保羅的教導,強調從律法的權勢中得到解放:「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 8:1)路德進一步說明,基督以兩種方式和在兩個不同的時間終結了律法的統治權:

如今,律法的統治以兩種方式被終止。首先,透過基督道成肉身,在天父指定的時間來到世上。基督成為人,進行了一次性的救贖行動:「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 4:4-5)「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 9:12)其次,這位曾經在時間裡來到我們之間的基督,仍然每天以聖靈的方式來到我們當中,無時無刻持續不斷地實現天父所定的計劃,最終廢除律法的權勢。(加拉太書講義,386-387 頁)

雖然基督已經將基督徒從神的律法中釋放,但在這個世界上,基督徒並不因屬靈身份的轉變而免除世俗的權柄。相反,基督徒應該因為主的緣故更加願意順服掌權者,這是路德透過保羅的見證所主張的。他除了認為基督徒為福音的緣故,會遵行神的意願去守律法,也更進一步說明,人在稱義以後的意志也不是自由的,意志的自由不過是虛幻的想法;一個人的意志若不是受神的轄制就是受魔鬼的轄制。

人處於兩者之間,就如同被騎乘的牲口。如果是神騎乘,它就按照神的旨意前行;如果是魔鬼騎乘,它就會走向撒旦所指引的方向。(路德文集二,378 頁)

路德的內外二重自由觀,說明基督不僅解放了信徒,使他們擺脫了律法的重擔,還讓他們體驗到一種由內而外的轉變。信仰使他們在上帝的恩典中找到安寧,而非透過個人的行為來爭取神的認可。在獲得信仰自由的同時,信徒也承擔著對他人的責任。這種張力促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積極行動,通過愛與服務來展現信仰的真實性。

路德提倡信徒應在社會生活中活出聖經中行善的理念,認為自由與責任相輔相成。他在著作中指出,愛與服務的行動使人們認識到,信仰不僅是內心的體驗,更是對外界的積極參與。隨著時間推移,路德對「聖召」的概念愈發成熟,賦予所有工作的神聖性。無論是神職還是世俗職業,都能在其中體現對上帝的服侍。這一思想鼓勵信徒在平凡的日常中發現神的使命,並在各自的崗位上踐行信仰。

參考書籍:

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在路德選集(上冊)。徐慶譽,湯清譯。349-386 頁。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6 年。

馬丁路德。馬丁路德:加拉太書講義。皮利坎 英譯,顧美芬 中譯。新竹:信義神學院,2017 年。

Luther, Martin. “The Freedom of a Christian.” In Luther’s Work. Vol. 31: Career of the Reformer. I. Harold J. Grimm, ed. 327-377. Philadelphia: Muhlenberg Press,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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